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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03-15 10:39:39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十六条。
2.《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21〕1号)。
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管发〔2021〕23号)。
二、申请条件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
域内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
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
③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需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下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④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
账户的,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一手房贷款所购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楼
盘或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
③申请贷款的房产为第二套住房的,借款人家庭第一套房面积应小于144平方米。
(3)购买的自住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一年内。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含长沙市及外地)的。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9)购买的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此套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省直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的购房提取)。
三、办理材料
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面签时核对原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
2份 |
省直中心网站下载或营业部领取。 |
2 |
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2份 |
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3 |
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 |
2份 |
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户籍章复印清晰。 |
4 |
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 |
2份 |
未婚的不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
5 |
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
2份 |
|
6 |
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
2份 |
借款人及配偶出具长沙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管理部门的房产情况证明。 |
7 |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的资料原件 |
1套 |
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近一年缴存流水、基本情况表,省内缴存职工需进行账户冻结并显示冻结信息(以上证明须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 |
8 |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2份 |
合同签定时间到申请贷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
9 |
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开发商)复印件 |
2份 |
现房需提供(未在省直中心备案的现房楼栋还需提供开发商出具的收款账号确认书)。 |
10 |
借款人本人还贷卡复印件 |
2份 |
一手房为指定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二手房和商转公为光大、交通与建设银行任选一家的一类借记卡。 |
11 |
住房贷款合同及购房地的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
1份 |
借款人或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提供。 |
12 |
首付款POS单及借款人夫妻工资收入证明 |
1份 |
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近6个月工资卡流水单据或纳税证明。 |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渠道
各营业部。
六、办理时限
贷款审批15个工作日,抵押办理时限由开发商确认,贷款发放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此项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73112329-3
九、办理时间
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下午4:30-5:00为结账时间。
识字岭、河西、友谊路营业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下午4:30-5:30为结账时间,星期五下午不对外营业。
十、办理地点
1.友谊路营业部(长沙市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大厦南栋2楼)
2.识字岭营业部(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人民中路与芙蓉中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3.河西营业部(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298号曙光泊岸5栋201,南湖路隧道南口)
4.省政务服务大厅营业部(天心区银杏路6号人社厅综合楼)
十一、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借款人可贷最高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N 倍数。
说明:N 倍数根据省直中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确定。
配偶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内停缴的,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
经测算,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最高贷
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2.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商业银行最高贷款额度由银行审批确定。
3.组合贷款(公积金和商业银行)最高贷款比例:
一手房贷款最高为房屋成交价(全装修住房购房总价指毛坯价和精装修价之和)的70%。具体情况如下表:
限购区域为长沙市五区、望城区、长沙县。
3.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超过30年。
4.借款人月还款额(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超过家庭月
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社保缴交基数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及明细;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没缴交住房公积金及社保的,按照当年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配偶为退休人员的,凭退休证和银行盖章的最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者是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收入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有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5.《湖南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须借款人本
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请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6.借款人离婚2年内再购房申请贷款的,现有房产情况按离婚前家庭房产计算,为了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而离婚或变更离婚协议的,省直中心不予认定。
7.借款人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其房屋
总价款按借款人所占产权比例核算(无约定的按平均分配核算),另须提供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情况证明,签署贷款合同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需与借款人共同到省直中心面签。